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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维娥与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827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娥被执行人: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人王维娥与被执行人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270.8元,执行费2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本金22,270.8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王维娥与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