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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军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32号被执行人邵军波,男,1976年6月30日生,住昌黎县。邵军波被判处罚金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32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邵军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邵军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伟审 判 员 程玉贵审 判 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梁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