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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8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和被告刘爱云、被告魏凌云金融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刘爱云,魏凌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840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020号东门中路2020号东门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X192165496。负责人:李一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铁武。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顺利。被告:刘爱云。被告:魏凌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和被告刘爱云、被告魏凌云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