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培祥卫浴经营部与吴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培祥卫浴经营部,吴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268号原告: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培祥卫浴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11号(滁州国际商城)A区3栋103、104号商铺。经营者:叶培祥,该经营部业主。被告:吴兵,男,成年,住安徽省滁州市,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培祥卫浴经营部与被告吴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培祥卫浴经营部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培祥卫浴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培祥卫浴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培祥卫浴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