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贵州福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湄潭分公司、张翼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福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湄潭分公司,张翼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557号原告:贵州福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湄潭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清华园11栋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MA6DKCQC57。负责人:刘修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茂春,该公司职工。被告:张翼莲,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原告贵州福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湄潭分公司与被告张翼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贵州福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湄潭分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福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湄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福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湄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洪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光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