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6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环宇与天津平行众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环宇,天津平行众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131号之一原告:王环宇,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星,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平行众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延安里8-3-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K2EF87。法定代表人:马爱珍。王环宇与天津平行众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环宇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环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环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7892元,减半收取计89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王环宇负担。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