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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龙某诉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835号原告:龙某,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赶场镇。被告:宋某,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