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执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淄博奥翔包装制品厂、岳立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奥翔包装制品厂,岳立桂,淄博博山光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奥翔包装制品厂,住所地博山区源泉镇岳西村。法定代表人:岳德民,厂长。被执行人:岳立桂,女,194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淄博博山光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源泉镇岱东村。法定代表人:岳立桂。申请执行人淄博奥翔包装制品厂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博商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奥翔包装制品厂与岳立桂、淄博博山光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