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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0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北京美加金联出国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静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美加金联出国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加金联出国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22号光华路SOHO11层1107室。法定代表人王邦文,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蕾,女,1971年2月2日出生,北京美加金联出国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静,女,1974年1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尉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光远,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美加金联出国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26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美加金联出国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美加金联出国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美加金联出国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968元,由北京美加金联出国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美加金联出国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存义审判员  万丽丽审判员  杨 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延昭书记员  卢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