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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武汉冶建伟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冶建伟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冶建伟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江祁家湾古潭寺。法定代表人高成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先东,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南湖农场。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某,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住湖北省钟祥市,申请执行人武汉冶建伟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冶建伟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955857.24元、利息及垫付受理费13928元,共合计969785.2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公司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住所地有不动产,已办理查封(超标的)。执行中查明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为郭某独资公司,并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郭某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将查证结果反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证结果表示认同,由于被执行人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是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执14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光汉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张武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