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李舜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李舜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359号原告:李国强,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李雅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舜礼,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国强与被告李舜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98元,减半收取5199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诉讼费8969元,由原告李国强负担。审判员 李常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绮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