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7)川090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刘天秀、遂宁市成进美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天秀,遂宁市成进美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7)川0904民监1号原审原告:刘天秀,女,汉族,生于1976年7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审被告:遂宁市成进美服装有限公司,住遂宁市安居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742030-2。法定代表人:代成,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刘天秀与原审被告遂宁市成进美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安居民初字第26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笫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良权审判员 侯根平审判员 何世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珂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