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29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忠华、王春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华,王春红,王春刚,王媛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983-1号申请执行人:周忠华,男,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春红,女,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春刚,男,1988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媛圆,女,1992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鲁1502民初431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7月4日以(2017)鲁1502执保3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王媛圆的银行存款3652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4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济南富力龙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春红、王春刚、王媛圆的银行存款35516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敬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