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浩与曹源、彭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曹源,彭朝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80号原告:李浩,男,汉族,1980年3月24日生,住通许县。被告:曹源,男,汉族,1980年1月24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彭朝云,女,汉族,1983年8月29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李浩与被告曹源、彭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7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曹源系战友,曹源与彭朝云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经营卡酷玩具店需资金,2014年年底,被告分数次借原告现金200多���元,在通许县通过银行转账,后还一部分,2015年8月15日经算账,被告共欠原告201万元,给原告出具借条2张。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借款,现诉至法院,望公断。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曹源于2015年8月13日向原告李浩借款1700000元,并为原告李浩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写明“因本人(借款人)曹源身份证号资金短缺,经共同协商向(出借人)李浩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万元整。”当日,被告曹源向原告李浩出具收条一张,收到上写明“今收到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元整,出借人李浩通过网银转账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元整给曹源。”后李浩于2016年向通许县公安局以被告曹源涉嫌犯罪为由报案。针对该情况通许县公安局正在处理中。因针对曹源涉嫌犯罪的情况通许县公安局正在处理中,故针对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退回原告李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国强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陈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瑾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