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执恢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清德、青岛泰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德,青岛泰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261号申请执行人陈清德。被执行人青岛泰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吉林路41号2号楼1801室。法定代表人王蓓,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清德与被执行人青岛泰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清德要求被执行人青岛泰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工资、赔偿金等共计15712.83元。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346.4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