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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老九与朱登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老九,朱登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1351号原告:王老九,男,1983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被告:朱登辉,男,1980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顺县。原告王老九与被告朱登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老九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老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老九负担。审判员 胡  红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顺智(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