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老九与朱登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老九,朱登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1351号原告:王老九,男,1983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被告:朱登辉,男,1980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顺县。原告王老九与被告朱登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老九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老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老九负担。审判员 胡 红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顺智(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