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81刑初206号公诉机关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7月13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晓红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国威、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4日中午,被告人梁某在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岗河村工业园吃午饭时,喝了二两白酒,晚上7时许,被告人梁某在其位于岗河村2组的家中吃晚饭期间,又喝了一瓶半啤酒。当晚9时许,梁某驾驶鄂c8w558号(其子梁祥阳所有)东风雪铁龙轿车由岗河村往武当山方向行驶,行至武当山工业园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有酒驾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4mg/100ml,民警随即将梁某带至武当山特区医院抽取血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梁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闵某等的证词、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酒精检验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现场照片、视频资料、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加之本案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被告人梁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梁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逸尘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