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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舒守友与潘荟津、张光林、叶枫提供劳动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守友,潘荟津,张光林,叶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舒守友。被执行人潘荟津。被执行人张光林。被执行人叶枫。申请执行人舒守友与被执行人潘荟津、张光林、叶枫提供劳动者受害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松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