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6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永力申请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永力,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691-4号申请执行人安永力,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10926108-7。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公司董事长。安永力申请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永力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房产所用权登记(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扣留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沈阳冠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现在执行异议之中。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执行员 于洪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