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北京邦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邦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同益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80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邦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1单元1501室。法定代表人李娟,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同益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122号博泰国际大厦A座1007。法定代表人黄海英,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森林,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申请执行人北京邦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同益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森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1918号民事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邦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北京同益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森林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利息、罚息468000元(自2015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8月22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应还款项之日),暂共计306800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5240元;四、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308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同益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森林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0709.71元,本院依法扣划2847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不扣划。5、被执行人杨森林、北京同益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未有房产及车辆登记。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北京同益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发现也不再经营。7、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2847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由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尚有303953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昊审判员 张慎诚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