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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933仝西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西功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4刑初93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仝西功,男,195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仝西功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8日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8月13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陈志国,睢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诉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西功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因被告人仝西功脱逃,本院依法中止审理,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仝西功被睢宁县公安局抓获,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西功及其辩护人陈志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冬,被告人仝西功出于食用目的,在其侄子仝江门前空地上播撒种子种植罂粟,2015年5月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高作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共计1772株。经鉴定,被告人仝西功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仝西功被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仝西功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西功患有精神疾病,但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仝西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解其只是随意播撒罂粟种子,不是故意种植,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腊月的一天,被告人仝西功在其侄子仝江门前空地上播撒种子种植罂粟,2015年5月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高作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仝西功种植的罂粟共计1772株。经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仝西功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仝西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种植的罂粟等物证照片,证人仝太表的证言,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睢宁县公安局现场笔录、现场录像,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仝西功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仝西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仝西功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予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限定行为责任能力人,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仝西功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陈 庆人民陪审员  赵永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路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