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池花与李美玉、李庆满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池花,李美玉,李庆满,李庆起,李庆果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3309号原告:陈池花,女,193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兵,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美玉,女,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李庆满,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李庆起,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李庆果,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陈池花诉被告李美玉、李庆满、李庆起、李庆果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陈池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池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池花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池花负担。审 判 长 杨茜茜人民陪审员 廖洪高人民陪审员 叶彩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蔡庆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