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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甄云霞与杜亚然、孙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云霞,杨三满,孙越,杜亚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975号原告:甄云霞,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被告:杨三满,男,1963年3月4日出生。被告:孙越,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杜亚然,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甄云霞与被告杨三满、孙越、杜亚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本院审理中,原告未缴纳诉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甄云霞诉被告杨三满、孙越、杜亚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梦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