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于全生与于中友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全生,于中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634号申请人:于全生,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于中友,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于全生与被执行人于中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1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中友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全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及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渝0111执16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代理审判员 宋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华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