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5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与洱湾(武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洱湾(武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5795号原告: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特1号远洋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严道清,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翥,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洱湾(武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金磊商厦(财神广场)8层A31室。法定代表人:颜传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洱湾(武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自愿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1,295元,由原告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自行负担。审判员 闫 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景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