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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爱民与宋志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民,宋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632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民,女,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被执行人宋志飞,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北姜疃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7)鲁1002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餐费6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一、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二、通过查询证券、不动产登记等机构,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沟通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所穷尽之调查手段及调查结果,并明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住址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163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江 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