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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执20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东源罗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东源罗平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203号之五申请人: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露1299号。被执行人:云南东源罗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罗平县云贵路517号。本院在执行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东源罗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云03民终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48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罗平县××号的房产;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还有484800元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