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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9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海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瑞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海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瑞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海意联宾馆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海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瑞连,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芳(系赵瑞连之妻),1975年1月30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上诉人北京海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瑞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海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海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海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上诉人北京海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海荣审 判 员  程 磊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刘佳钰书 记 员  蔡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