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志刚与被执行人魏广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刚,魏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罗志刚,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被执行人魏广亮,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罗志刚与被执行人魏广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魏广亮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57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广亮的银行存款及收入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祎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