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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执3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梁山金地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梁山金地工贸有限公司,高兆燕,丁魁魁,侯典杰,秦元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3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洸河路***号。负责人:顾春旺,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梁山金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经济开发区陈营村西。法定代表人:高兆燕,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兆燕,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执行人:丁魁魁,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执行人��侯典杰,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执行人:秦元元,女,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梁山县。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济仲裁字第1059号裁决书,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强制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鲁08执331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7)鲁08执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英审判员  XX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