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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督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艳对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艳,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督121号申请人:李艳,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申请人: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李艳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8月29日发出(2017)吉0322民督12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8月18日发出的(2017)吉0322民督12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申请费2394.00元,由申请人李艳负担。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