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徐纪宏与陶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纪宏,陶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2337号原告:徐纪宏,男,1968年7月19日生,住扬中市。委托代理人:姚军,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平,男,198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扬中市。原告徐纪宏与被告陶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徐纪宏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纪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纪宏负担。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