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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茂生、祁志广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茂生,祁志广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特3号申请人:王茂生,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祁志广,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现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茂生与祁志广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合伙纠纷,于2017年8月30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王茂生合伙出资80000元,祁志广于2017年9月4日前返还王茂生50000元(汇到王茂生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双港支行6228480028311349873),余款王茂生自愿放弃;二、如祁志广逾期付款,王茂生可按800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双方无其它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茂生与祁志广于2017年8月30日达成的散伙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传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