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魏良小与郭文海、冯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良小,郭文海,冯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魏良小,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郭文海,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冯翠英,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魏良小与郭文海、冯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文海、冯翠英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强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代理审判员 折丹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