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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昊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亚军、河南省佳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昊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陈亚军,河南省佳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586号原告:平顶山市昊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龚店乡小辛庄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李广增,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5828661023.委托代理人:程建祥,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军,男,现住叶县。被告:河南省佳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东环路与商业街交叉口。原告平顶山市昊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亚军、河南省佳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市昊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昊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昊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0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昊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XX娜审 判 员  孔慧娟人民陪审员  李延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