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执恢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奎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奎岗,仝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38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奎岗,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金乡县胡集镇政府退休职工,住金乡县。被执行人仝玉梅,女,194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明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静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