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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乔什加与日照市平安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乔什加,日照市平安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902号原告:杨乔什加,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藏族,居民,户籍住所地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中华,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平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太原路东公园区间路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07953466299。法定代表人:孙璐,经理。原告杨乔什加与被告日照市平安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6日立案。原告杨乔什加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乔什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乔什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乔什加负担。审判员  范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