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兰州矿场机械有限公司、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矿场机械有限公司,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财保47号申请人:兰州矿场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兰州矿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标的××元,并提供相应担保。2017年8月30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矿场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东营仲裁委员会将案件移交我院保全,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号××内的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兰州矿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金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佳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