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7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贾志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志明,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697号申请执行人贾志明,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行长,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许涛,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申请执行人贾志明与被执行人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许涛按照判决确认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涛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贾志明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贾志明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涛纳入失信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扬审判员 崔 凯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