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2财保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科畅电气有限公司、河北照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科畅电气有限公司,河北照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财保16号之一申请人:科畅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店上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557675902X。法定代表人:魏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康,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照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后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56892867XW。法定代表人:刘景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科畅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河北照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61.2781万元银行存款。申请人科畅电气有限公司以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科畅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科畅电气有限公司161.2781万元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苑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