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阮金明、刘德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金明,刘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533号申请人:阮金明,男,195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刘德才,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德才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阮金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