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民特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国清、杭锦旗人民医院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清,杭锦旗人民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特101号申请人:王国清,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申请人:杭锦旗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杭锦旗锡尼镇滨河路东侧。法定��表人:张建平,院长。委托代理人:于晓勇,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杭锦旗人民医院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国清与申请人杭锦旗人民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8月30日经杭锦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杭锦旗人民医院自愿补偿申请人王国清医疗费等人身损害共计人民币20000元,款当即给付;二、经司法确认后,申请人王国清因本次医疗纠纷发生的一切后续问题再与申请人杭锦旗人民医院无关;三、此事一次性处理,其他无争执,今���双方互不纠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国清与申请人杭锦旗人民医院于2017年8月30日经杭锦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苏 慧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娜庆尚哈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