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7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付朝煌绑架、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朝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654号罪犯付朝煌,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1月8日作出(2006)洪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付朝煌犯绑架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原已交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09)洪刑执字第5684号、(2012)洪刑执字第4708号、(2014)洪刑执字第639号、(2015)洪刑执字第6712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八个月十天、十一个月十天、一年五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朝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付朝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犯绑架罪、强奸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朝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