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吉祥与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祥,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380号原告:王吉祥,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现住万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祯祥,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被告:李龙,男,42岁,汉族,万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祥与被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吉祥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王吉祥负担。审 判 员 赵建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曹 露书 记 员 贾颖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