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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6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刘永旺、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司屯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旺,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司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6执94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旺,男,汉族,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蔚县。被执行人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司屯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法定代表人:孙跃。刘永旺申请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司屯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清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