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顺先与彭美珍、丁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先,彭美珍,丁小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179号原告:王顺先,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福县。被告:彭美珍,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福县。被告:丁小卫,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教师,住安福县。原告王顺先与被告彭美珍、丁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顺先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小卫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顺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顺先撤回对丁小卫的起诉。审 判 长 陈宗华人民陪审员 罗 斯人民陪审员 欧阳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露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