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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明坤挪用公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明坤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760号罪犯王明坤,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南靖县人,捕前系南靖县山城镇山边村村委委员兼报账员。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靖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明坤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追缴该犯的挪用款项880902.28元(已缴128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1日送达(2015)漳刑执字第132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王明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明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获考核积分2892.5分,5次表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22.6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明坤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王明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数额巨大,且未全部履行,月均消费额超300元,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明坤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燕文审判员  徐鸿林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