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4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邯郸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桂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桂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4082号原告邯郸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官忠,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剑,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桂梅,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桂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桂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小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毛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