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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姜萍与许改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萍,许改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1002民初293号原告:姜萍,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然,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改菊,女,汉族。原告姜萍与被告许改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然、被告许改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贷款165000元及利息22494.88元,偿还借款120000元,共计307494.88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告为被告的丈夫武圣僧(武林)贷款250000元,被告于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还贷款85000元,还剩165000元未还。被告的丈夫找原告贷款120000元,共计285000元未还,后因被告丈夫于2017年7月20日凌晨身亡,现要求被告偿还未付款项。被告许改菊承认原告姜萍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改菊偿付原告姜萍借款及利息合计307494.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元,保全费1945元,由被告许改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传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厚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