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崔香、威海市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崔香,威海市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7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8666839066。负责人:李海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君,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梅,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香被告:威海市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集九龙明珠62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崔香、威海市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62元(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娟人民陪审员 王振桂人民陪审员 王淑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